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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取消进口化妆品加贴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2012年第39号公告)

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3号)的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不再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发布公告,于2012年3月14日停止发放已通过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标签。应当指出的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检查对于进口化妆品仍是强制性的。

背景
旧版本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则,进口化妆品通过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的检验的同时必须贴上中国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标签和中文标签。没有检验检疫标签的进口化妆品不能投放中国市场。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3号,海关将不再签发已通过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标签。

进口化妆品的检验
尽管进口化妆品将不再需要海关的标签,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检验仍是强制性的。首次进口到中国的化妆品在申请商检时,中国的进口商需要提供下列文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二)产品配方;
(三)卫生许可或备案证书;
(四)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   在生产国家 (地区) 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五)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六)有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重量、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请注意,非贸易性质的化妆品 (例如,产品样本,研发样品) 免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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