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更新汇总:
劳工
1、《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2017-01-01)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7月25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的9种情况进行等级评价。
等级评价结果分为A、B、C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分类监管,主要是相应增减日常巡视检查的频次。对于被评为C级的企业,将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将以适当方式告知企业,并归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今后,人社部门将与工商、金融、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企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2、《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2017-01-01)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8月1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例如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应当进行社会公布。
《办法》规定,地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办法》明确了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的四项具体内容,即: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以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及相关处理情况。
《办法》明确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社会公布途径:一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二是本行政区域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
3、《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2016-08-29)
《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16年8月29日由工商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
“两证整合”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
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省(市)4个试点地区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其他省市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09-29)
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9月29日由广东省人大通过并公布施行。
《条例》的其中一个重要修订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享受的生育奖励假由原来的三十日延长至八十日。
健康安全
1、《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的实施意见》(2016-09-28)
《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由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于2016年9月28日发布。《实施意见》指出,《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实际上, 该《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综合规程”)是基于原有的七个专项规程制定的。为做好新旧规程之间的衔接,《实施意见》提出以下几点主要要求:
环境
1、《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16-10-01)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已于2016年7月29日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广泛参与
二、绿色发展
三、全面监督
四、增设“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专章
五、加严违法处罚
2、《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2016-10-27)
《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已于2016年10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公布。
根据《通知》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加大“环评未批先建”项目清理工作的力度,定期开展督查检查,确保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清理工作。
从2017年1月1日起,对“环评未批先建”项目,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对“久拖不验”的项目,要研究制定措施予以解决;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项目,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拒不执行的项目要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为《固废法》)已于2016年11月7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的审批由“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这意味着危险废物在省内跨市转移不需取得批复。企业的具体操作应咨询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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