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通讯,中国 - 2026年7月
| 本期摘要 |
- 2026年6月26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关于<禁止强迫劳动产品进入欧盟市场条例>适用指南》(《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EU) 2024/3015配套实施指南),明确全品类产品全供应链环节的强迫劳动监管覆盖范围与识别标准。
- 《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工作办法》由商务部发布并自2026年6月22日起施行,授权商务部对境外歧视性措施及中断正常交易行为启动调查,并可依结果采取禁止进出口、反制清单等应对措施。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将于2027年施行,旨在强化注册管理使用全链条规范。
- 为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纺织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的进步,生态环境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为进一步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生态环境部发布了《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技术指南》。
-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是保护劳动者健康的重要措施,也是职业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
- 《消防安全标志 第3部分:设置要求》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员会联合发布,旨在为各类消防安全标志产品的生产、检测和监督管理等提供统一依据,促进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提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目录 |
综合
- 《关于<禁止强迫劳动产品进入欧盟市场条例>适用指南》
- 《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工作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环境
- 《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技术指南》
健康安全
-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 《消防安全标志 第3部分:设置要求》
| 法规更新汇总 |
综合
1 、欧盟《关于<禁止强迫劳动产品进入欧盟市场条例>适用指南》 (2026-06-26)
2026年6月26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依据《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EU) 2024/3015制定的配套实施指南文件《关于〈禁止强迫劳动产品进入欧盟市场条例〉适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于2027年12月14日起全面适用,同步上线 “强迫劳动单一信息门户” ,为条例正式落地执行明确实操细则。
本次发布的指南面向欧盟成员国主管机关、海关及经济经营者,明确条例覆盖所有在欧盟市场投放、提供或从欧盟出口的产品,无行业、原产地限制,覆盖供应链开采、生产、加工全链条,只要产品任一环节全部或部分涉及强迫劳动,均纳入监管范围。
指南细化了强迫劳动识别指标,涵盖强迫招聘、证件扣留、债务绑定、限制行动、拖欠工资等具体情形,同时明确面向欧盟用户的线上远程销售、欧盟境内库存产品均属于监管覆盖场景。
该指南虽不具备直接法律约束力,但将成为后续欧盟主管机关开展风险排查、证据核验、执法处置的核心参照,也是企业ESG供应链尽职调查、反强迫劳动体系搭建的重要参考依据。目前欧盟同步推进强迫劳动风险数据库建设,后续将逐步公开高风险区域、高风险产品相关信息。
对于面向欧盟出口的企业而言,该指南将直接影响ESG供应链合规的实操标准,相关企业可依托官方门户获取最新指引,提前梳理产品全链路溯源信息。
2、《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工作办法》 (2026-06-2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834 号),做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工作,商务部于2026年6月22日发布2026年第24号公告,公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商务部负责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根据《办法》,商务部可对两类情形启动调查:一是外国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在产业链供应链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等措施;二是外国组织或个人违反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我国公民、组织的正常交易或采取歧视性措施,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造成实质损害或威胁。
《办法》细化了损害评估的考量维度,涵盖对重要物质、技术、资金、数据、人员等要素安全的影响,以及对物流、商流、资金流、数据流等要素畅通流动的影响等。国内法人、组织可向商务部提交证据材料申请启动调查。调查方式包括询问当事人、查阅文件、发放问卷、听证、实地调查等。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可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禁止或限制进出口、限制投资、列入反制清单等措施;境内组织、个人不执行相关措施的,可能面临相应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27-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新《商标法》)于2026年6月26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该法自1983年施行四十余年来首次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商标法》由原来的8章73条增加至9章87条,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注册条件方面,新《商标法》)增设“商标注册的条件”专章,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商标注册申请将不予注册。同时,拓宽商标可注册要素范围,将动态标志纳入可注册客体。此外,明确同中国共产党重要理论成就、历史事件相关的标志性要素等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在商标管理方面,新《商标法》)强化了对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的惩戒力度,相关行为人将面临警告及最高十万元的罚款。针对长期闲置的注册商标,新《商标法》)在原有“撤三”制度基础上,新增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主动撤销的规定,完善注册商标退出机制。
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新《商标法》)将跨类别保护延伸至未注册驰名商标,两类驰名商标均可获得跨类保护。同时,为加强我国企业境外权益保护,新《商标法》)规定在境外商标案件中可以应请求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在代理监管与权利保护方面,新《商标法》)强化了对商标代理机构的备案管理和执业规范要求,加大了对违规代理行为的处罚力度。此外,新《商标法》)完善了商标侵权行刑衔接机制,并明确以恶意串通、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等方式提起商标诉讼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环境
1、《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7-2026) (2026-06-11)
《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26年6月11由生态环境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
1)《标准》规定了纺织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纺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本标准。
2)《标准》是对《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及其修改单的修订,同时整合纳入并修订了《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6-2012)、《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7-2012)和《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8-2012)。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2年,2012年第1次修订,本次为第2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 标准名称调整为《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整合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 增加了污染物项目的具体适用范围,调整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规定
- 增加了斑马鱼卵急性毒性污染物项目及排放限值规定
- 优化了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控制要求
- 细化完善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规定
3) 新建排污单位自2026年9月1日起,现有排污单位自2028年1月1日起,其水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7—2012)、《 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936—2012)、《 毛 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937—2012)、《 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938—2012)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及相应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7—2012)及其修改单、《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6—2012)、《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937—2012)和《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938—2012)同时废止。协商约定间接排放限值的现有排污单位,可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2、《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技术指南》 (HJ 1478-2026)(2026-06-12)
《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技术指南》(HJ 1478-2026)(以下简称《指南》)已于2026年6月12日由生态环境部发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废止。
1)《指南》修订的基本原则
- 继承与发展相结合。在继承方面,指南充分借鉴吸收了试行指南的主体内容,包括总体工作流程、各环节关键技术要点等,保持了技术体系的连续性。在发展方面,聚焦“十四五”实践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和需求,在试行指南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技术要求,提高可操作性。
- 减负与倒逼并重。聚焦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真隐患、真问题,优化排查对象、简化成果材料等,在保证工作成效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同时,突出隐患排查整治制度执行力,明确建立制度重在实施排查整治,并配套细化了质控要点,为监管提供依据,倒逼企业履责。
2)《指南》修订的主要内容
- 排查范围进一步聚焦。突出工作重点和薄弱点,排查范围精准聚焦风险较大的隐蔽性设施、重点场所防渗阻隔设施,同时强化同安全生产管理等的区分,减小企业对地上设施重复排查的负担。经初步测算,企业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数量可平均减少约30%。
- 细化了现场排查方法。提出资料检查、目视检查、渗漏检测、土壤地下水监测四类现场排查方法,尤其是针对隐蔽性设施强化了渗漏检测应用要求,筛选了一批技术较成熟、经济成本相对可接受的渗漏检测参考方法,并明确了应用场景。
- 明确了隐患情形和隐患整治标准。针对14类重点场所、11类重点设施设备,提出138种具体隐患情形,供企业 “照单排查” 。对应隐患情形分别提出相应的整治要点,供企业 “照单选择” ,特别针对工程类整治措施,总结形成了典型模式与技术要点供企业参考。
健康安全
1、《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25) (2026-07-01)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于2025年8月2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代替GBZ188—2014,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规范》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规范》增加了接触甲苯、溴丙烷、碘甲烷、环氧乙烷、氯乙酸、铟及其化合物、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β-萘胺、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硬金属粉尘、毛沸石粉尘、低温、激光、蜱传脑炎病毒、布氏疏螺旋体、人免疫缺陷病毒作业人员、刮研作业、井下工人长期蹲跪姿、爬行、侧卧、肩抗作业、制造业工人长时间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救援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
2)《规范》还增加了接触铅及其无机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二硫化碳、丙烯酰胺作业人员的应急健康检查;接触苯的氨基与硝基化合物、光气、一甲胺、有机氟、硫酸二甲酯作业人员的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3)《规范》删除复查的个体体检结论,增加附录E《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编制指南》。
2、《消防安全标志 第3部分:设置要求》(GB13495.3-2026) (2026-08-01)
《消防安全标志 第3部分:设置要求》(以下简称《要求》)于2026年1月28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员会联合发布,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代替《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要求》明确了各类场所不同部位应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
2)《要求》完善了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距离要求,细化了消防安全标志运行维护要求。
3)《要求》新增了室内外设置的相关消防安全标志产品的基材要求、典型部位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最小尺寸要求以及疏散通道内设置的灭火设备标志的安装方式要求。
撰稿:
王海宏、潘凤玲、陈锦辉
翻译复核:
付蔷
批准:
石家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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