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通讯,中国 - 2026年3月
| 本期摘要 |
- 财政部发布《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第6101号—基本准则(试行)》,助力ESG信息披露。
-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旨在预防洗钱、恐怖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活动,规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 为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生态环境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GB 34330-2025《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旨在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由应急管理部审议通过,旨在更好地适应当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目录 |
综合
-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第6101号—基本准则(试行)》
-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
环境
- GB 34330-2025《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健康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法规更新汇总 |
综合
1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第6101号—基本准则(试行)》 (2026-01-09)
2026年1月9日,财政部正式印发《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第6101号—基本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提升ESG信息披露质量。
该《准则》适用于对被鉴证单位依据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等编制的可持续信息进行鉴证,涵盖所有或部分可持续信息,保证程度分为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合理保证以积极方式提出鉴证意见,将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有限保证则以消极方式提出,风险水平相对较高,但仍需提供有意义的保证。
《准则》强调鉴证机构应实施质量管理,遵守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高质量执行鉴证业务。同时,对鉴证业务的全流程,包括承接、计划、执行到出具报告等环节提出明确要求,确保鉴证工作有章可循。
目前,《准则》处于试行阶段,在实施范围及要求明确前,由开展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的机构自愿实施。这一《准则》的发布,将推动企业完善ESG治理,提升信息透明度,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2、《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 (2026-02-16)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于2026年1月13日联合公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2月16日起施行。该《办法》在反洗钱领域构建起更为严密且具针对性的监管框架,对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提出了明确且细致的要求。
《办法》聚焦三类重点对象,即恐怖活动组织、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以及具有重大洗钱风险的组织。针对这些对象,金融机构与特定非金融机构需采取一系列特别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为其提供金融服务,从源头上切断可能存在的洗钱渠道;严格限制相关资金转移,防止非法资金在金融体系内流动,确保资金流向的合法性与透明度。
在保障合规的同时,《办法》也注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建立了异议救济机制,为善意第三人提供合理的申诉途径,确保在反洗钱工作推进过程中,各方权益得到平衡与保障。
该《办法》的实施,旨在强化反洗钱监管力度,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从制度层面为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坚实支撑,促使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在运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反洗钱规定,履行相应社会责任。
环境
1、GB 34330-2025《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2026-03-01)
GB 34330-2025《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25年11月14由生态环境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实施之日起,原《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废止。
1)《标准》修订背景
- 固体废物环境管理逐步规范,企业副产物的属性鉴别需求越来越大,但部分副产物的属性判定存在偏差,甚至存在以“副产品”名义非法转移固体废物现象。
- 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的安全性问题逐步凸显,部分产物的有害物质缺乏控制,导致后续使用过程产生较大环境风险,需要进一步明确固体废物向产品的转化条件。
- 我国保税维修、保税再制造等新业态快速发展,带来进口料件属性认定问题。
2) 《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 重点厘清了固体废物判别中最为关键的“副产物”与“副产品”以及“废”与“旧”这两组关系。一方面,《通则》明确了生产过程中伴随目标产物产生的副产物判定为副产品的条件,解决了国内固体废物管理中普遍存在的副产物判别难题。另一方面,针对目前“丧失原有利用价值”判别不够明确的问题,完善了“废”与“旧”的判别规则,减少了对“旧而不废”物质的误判,促进合规的二手产品流通。
- 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一个转化条件”,即固体废物转化为“产品”需要满足的具体判断条件。在2017版《通则》基础上,本次修订主要从三个方面予以完善:
- 一是明确了产物判断适用的质量标准和生产过程污染控制要求;
- 二是完善了产物是否存在二次污染的判断方法;
- 三是明确了“无效利用”和“超过市场需求”等情形的判别规则。
3) 《标准》具体实施措施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重点推进落实和加强监管,组织面向企业和基层执法人员的学习宣贯活动,帮助其准确掌握修订要点与新规内容;同时需依据新标准,及时梳理本辖区内可能发生管理属性变化的固体废物类别,并对管理措施做出相应调整。
- 相关企业应主动适应新规,严格对照标准开展自我检查,特别是涉及副产物资源化利用、跨区域或跨境转移等业务的企业,需及时对存疑物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确保经营活动合规。
健康安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6-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于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安全法》相关内容如下:
1)《安全法》强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2)《安全法》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3)《安全法》涵盖危险化学品全链条、各环节,对化学品危险特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制度,作出系统规定,提出明确要求。
4)《安全法》将风险防范理念贯穿于条文规定中,并对隐患排查、风险评估、预警监测等作出专门规定,突出事故预防、长效治理。
5)《安全法》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标准已有具体规定的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作出原则性规定,并与其他法律法规等做好衔接,形成合力,也为下一步实践探索留出空间。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6-02-0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11月24日应急管理部第2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11月30日公布,2015年4月2日修正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办法》新增 “保护合法权益” 核心定位,明确依据《行政强制法》构建处罚体系,既强化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又突出程序正义,避免执法随意性。
2)《办法》将旧版8类处罚精简整合为6类,删除冗余条款的同时,新增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生产经营、限制从业四类处罚。
3)《办法》明确执法时限与管辖,结合实际办案需求,立案处罚调整为立案后90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至180日,既避免久拖不决,又为复杂案件调查取证预留充足时间。
4)《办法》明确新增应急状态下违法、拒不整改重大隐患、伪造证据、阻碍执法等从重情形;聚焦安全生产关键风险点,对主观恶意大、危害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加大惩戒力度,传递 “重典治乱” 的监管态度;同时明确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情形,对轻微违法且及时纠正、无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体现 “过罚相当” 的法治原则。
撰稿:
王海宏、潘凤玲、陈锦辉
翻译复核:
付蔷
批准:
石家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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