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通讯,中国 - 2025年7月
本期摘要 |
-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应对市场竞争新问题(如数据侵权、平台规则滥用),完善法律规则,强化公平竞争,保护中小企业和消费者权益,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 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式发布了两项重点合规管理国际标准:ISO 37302:2025《合规管理体系 有效性评价指南》、ISO 37303:2025《合规管理体系 能力管理指南》。
- 为加强固定污染源排放监测监管,规范排污单位废气、污水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 随着国家推进全面深化改革,防雷减灾体制改革也不断深化,雷电灾害防御和防雷安全监管工作从重审批向强监管和优服务转变,国家气象局特修订了《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为确保化学品的安全使用、运输和处置,更好的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员会参考《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制定了《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部分:通则》。
- 为适应劳动关系新变化和企事业单位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
-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
- 广西、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更新。
目录 |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ISO 37302:2025《合规管理体系 有效性评价指南》/ ISO 37303:2025《合规管理体系 能力管理指南》
环境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健康安全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部分:通则》
劳工
《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更新
广西、上海市
法规更新汇总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025-10-15)
2025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2025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修订是继2017年首次大规模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迎来的第二次重大变革。此次修订充分回应了数字经济时代市场竞争的新挑战与新问题,显著提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时代适应性、规则完备性和执法威慑力。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数从原法的33条增加至41条,共分为五章,涵盖总则、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混淆行为。明确禁止擅自使用他人新媒体账号、应用程序名称或图标,规范搜索关键词滥用行为,禁止帮助他人实施混淆。
(二)网络不正当竞争。新增数据权益保护条款,禁止通过算法、技术手段妨碍其他经营者,要求平台建立公平规则及举报机制。
(三)商业贿赂与虚假宣传。扩大监管范围至收受贿赂单位和个人,将虚假宣传对象扩展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严惩刷单炒信。
(四)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规定大型企业不得滥用优势地位拖欠账款,违者由省级以上监管部门查处。
(五)法律责任与处罚。提高罚款上限(如网络不正当竞争最高罚500万元),新增约谈制度,明确民事赔偿计算方式。
(六)平台责任强化。平台需禁止强制商家低价销售,及时处置虚假交易、恶意退货等行为,并向监管部门报告违规情况。
(七)实施与配套。法律施行后需加强普法宣传,完善配套细则(如“大型企业”认定标准),确保执法与司法衔接,维护市场秩序。
2 、ISO 37302:2025《合规管理体系 有效性评价指南》/ ISO 37303:2025《合规管理体系 能力管理指南》 (2025-07-18)
2025年7月18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发布了ISO 37302:2025《合规管理体系 有效性评价指南》/ ISO 37303:2025《合规管理体系 能力管理指南》(以下简称ISO37302/ISO37303)。该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牵头,中国、奥地利、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以及南非等20余个国家的专家共同参与制定。
ISO37302是对早前发布的ISO 37301:2021《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以下简称ISO37301)中有关合规管理体系监视和测量等相关条款,关于有效性评价的补充。
ISO37302首次提出了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的原则和方法论,确立了评价指标框架及具体指标的评价细则,旨在帮助全球各类组织识别合规管理的改进空间,为相关国家监管部门或合作伙伴采信合规管理评价结果提供解决方案。
基于“完成策划的活动和实现策划的结果的程度”这一有效性的定义,ISO37302将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分解成“方针和程序”、“行为和文化”、“结果和影响”三个维度进行测评,每个维度根据成熟度分为5级开展评价。
ISO37303系统提出了全球各类组织实现合规管理体系目标所需的能力,以确保工作人员具备履行相关合规义务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旨在帮助全球各类组织夯实合规管理基础、提高合规管理实际效果,进而助力组织满足经营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要求。
ISO37303支持ISO37301、ISO37302中关于合规管理体系的能力要求的具体措施,也可以应用于其他合规管理体系合规能力提升,以支持各类型组织合规能力管理的需求。ISO37303要求组织对标ISO37301的合规管理体系目标,来确定合规能力管理目标,进行能力要求识别、开展能力开发与实施、进行能力效果评估,在能力披露与改进中形成管理闭环。
中国正在开展将ISO37302、ISO37303转化为国家标准的工作,届时将会与已经同等转化的ISO37301(国家标准为GB/T35770-2022)一起协同联动。
ISO37301、ISO 37302和ISO 37303,为企业治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将进一步为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提升合规管理能力发挥重要作用。
环境
1、《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HJ 1405-2024(2027-01-01)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24年12月24日由生态环境部发布,主要内容如下:
1) 《规范》制订目的
- 统一技术要求。目前,GB/T 16157、HJ/T 397、HJ 75等十余项标准中都有关于监测点位设置的要求,但对监测断面位置、梯架设置等的要求不尽一致,给排污单位带来困扰。
- 完善技术内容。充分考虑必要性和可操作性,增加了监测梯架设置、视频监控安装、风险源警示监控、信息标识牌等通用性要求,保证监测点位的可达性和监测人员的安全性。
- 增加监测点位管理要求。规定监测点位日常运行维护的基本要求,明确了监测点位建设、管理、变更的全过程管理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测和环境监管执法提供有力支撑。
2) 《规范》对监测点位设置的主要规定
- 明确了废气及污水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中,监测断面、监测孔、工作平台、梯架等的具体技术要求。
- 明确了点位信息标志牌的技术规格、信息内容以及安全要求等内容。
- 明确了排污单位对排放口监测点位进行管理的要求。
3) 《规范》实施的过渡期
- 《规范》的从2027年1月1日起实施,为现有企业设置两年的过渡期。新建企业应按照本《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已有企业应在《规范》实施之日前,尽快完成监测点位升级改造。自本《规范》实施之日起,GB 5468-91(3.4、3.5条款)、GB/T 16157-1996(4.2.1~4.2.3条款)、HJ 75-2017(7.1.1、7.1.2.1~7.1.2.4条款)、HJ 91.1-2019(5.1条款)、HJ 353-2019(5.1、5.2条款)、HJ/T 373-2007(4.4.3前三段、5.4.2条款)、HJ/T 397-2007(5.1、5.2.1条款)、HJ 836-2017(7.1条款)、HJ 916-2017(5.3.2、5.3.3条款)、HJ/T 92-2002(5条款)等标准规范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上述标准条款涉及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的内容按照本《规范》规定执行,不再执行上述标准的规定。
健康安全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25-06-01)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3月31日由国家气象局发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2011年9月1日起实施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办法》强化防雷安全数字化监管。认真落实国家改革要求和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明确气象主管机构通过建设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开展监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应当按照气象主管机构要求使用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
2)《办法》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的要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为立法依据,增加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制度,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公布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目录清单。
3)《办法》取消关于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规定。删除原《办法》第三章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条款,改为与《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相关表述保持一致。落实国家取消“防雷产品测试”的要求,删除原《办法》防雷产品测试的规定。
2、《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部分:通则》GB30000.1-2024(2025-08-01)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部分: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于2024年7月24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员会联合发布,代替《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GB13690-2009,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通则》相关修订内容如下:
1)《通则》增加了新的物理危险分类,在新版GB30000.1中,物理危险由原来的16种增加到了17种,新增了分类"退敏爆炸物"。
2)《通则》更新了混合物分类新要求,着重注意混合物成分中,可能会发生协同效应的全部可用信息;依据拮抗效应将混合物的分类降低为危险性较低的安全类别时,必须提供足够的数据支持和可信证明。
3)《通则》更新了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新增了两种吸入危害类别,即"吸入危害类别1"和"吸入危害类别2"。
4)《通则》更新了安全标签,增加了编码的要求,增加小型包装的标签要求,完善了危险性分配说明的顺序。
劳工
1、《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2025-06-27)
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于2025年6月27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加强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体制机制和能力建设,指导和推动企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民主管理工作。
《意见》内容共6个方面、13个条目,包括健全党领导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体制机制、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深化厂务公开(企事业单位重大事务内部公开)制度、完善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立协商协调机制、强化组织实施等。
《意见》强调,企事业单位是落实本单位民主管理的主体,企事业单位工会负责落实具体工作。企事业单位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为适应不同企事业单位规模,可以建立多层级职工代表大会和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并对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内容和民主程序进行明确。同时,企事业单位应依法依规实行厂务公开,公司制企业应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意见》明确支持企业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民主议事会、协商恳谈会、行政负责人接待日等多种形式和机制,与职工开展沟通协商。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2025-07-15)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6月3日公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是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针对个体工商户独特的法律属性和经营特点,结合近年来登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规则进一步细化完善。
《规定》细化和完善了登记规则,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范围,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中国最低工资标准更新 - 2025年7月 |
地区 | 最低工资标准 (人民币/月) |
广西自治区:2025年7月1日生效 | |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市的城区,以及东兴市 | 2200 |
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市的城区 | 2040 |
各县、县级市(东兴市除外) | 1870 |
上海市:2025年7月1日生效 | |
上海市 | 2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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