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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进入正式实施期,进口商需按年度申报进口CBAM商品的隐含碳排放,并完成CBAM证书的购买和缴纳。国内出口企业也需配合进行相应数据计算及申报工作。
这标志着全新的数据监测、计算与合规挑战已经到来。回溯政策进程,欧盟在CBAM 落地前的两个月内密集释放管控信号:2025年12月17日发布了24项配套文件,内容覆盖过渡期回顾、产品范围扩大提案等多项细则,进一步收紧了管控要求。此前在10月下旬发布《CBAM简化条例》中曾获得有限豁免的中国企业,如今必须重新审视自身准备情况,积极应对新一轮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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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聚焦CBAM细则中与国内企业履约直接相关的核心要点,助您快速掌握。
01 CBAM产品隐含碳排放的确定
CBAM产品隐含碳排放的确定正式实施期,CBAM产品的隐含碳排放可以由第三国运营商经过授权机构核查的实际排放数值确定;也可以直接采用欧盟公布的默认值;对于复杂产品的隐含碳排放量计算,也可以采用默认值和实际值相结合的方式,即运营商本厂的生产工序排放采用实际数据,前体的排放采用相应的默认值,并且对于默认值使用占产品总排放量的比例没有限制。

若同一CN编码下的前体来自不同设施,则默认使用各设施生产的前体的隐含排放量的加权平均值。当然,不同计算方式最终导致的核算核查工作量、进口商应缴纳的税费等方面存在差异。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需尽快协商确定选择何种计算方式。
02 中国出口企业的排放量默认值
欧盟刚更新的产自各第三国的CBAM产品隐含排放默认值也将于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且需在默认值基础上再度加价(mark-up),不同行业产品加价程度略有差异,钢铁、铝行业产品2026年、2027年、2028年及后期在默认值基础上分别增加10%、20%和30%。正式实施期我国出口欧盟的CBAM产品默认排放量较过渡期第三国通用的默认值显著增大,且普遍高于实际排放量。下表中钢铁、铝行业的示例产品数据供参考。

03 应对CBAM核查
若运营商采用实际值申报CBAM,则数据必须经过授权机构核查。核查采用文件审核与现场审核相结合的形式,同时允许特定条件下的灵活调整。首年度核查必须现场实地访问,后续至少每两年1次实地访问。为确保实测值的有效性并顺利通过核查,第三国运营商应设置并实施监测计划,提前准备排放报告、前体排放溯源文件等资料。报告期通常应和进口欧盟的年份一致,前体的报告期通常应和复杂产品的报告期一致。

04 CBAM管控范围将向下游延伸
根据最新立法提案,为进一步降低下游碳泄漏风险,欧盟计划于2028年起,将CBAM产品的范围向下游延伸至约180种钢铁和铝密集型产品,涉及工业机械、机动车及零件、金属家具等(具体名录参见《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修订(EU)2023/956法规以扩大其适用范围至下游产品及反规避措施的法规提案》附件)¹,并针对其生产所使用的钢铁、铝成分的隐含碳排放征收税费。最终立法或将再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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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 Taxation and Customs Union 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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