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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有关食品接触塑料法规 (EU) 10/2011的修订案和有关双酚A禁令 (EU) 2024/3190的修订案
 

2026年2月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两项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的修订案:

  • (EU) 2026/245:修订法规 (EU) No 10/2011 附件 I 正面清单
  • (EU) 2026/250:修订关于双酚A禁令法规 (EU) 2024/3190

两项修订案均将于其发布后第二十日(即2026年2月22日)起生效。

以下是两项修订案的主要内容:

  • (EU) 2026/245:修订法规 (EU) No 10/2011 附件 I (点击下载)正面清单

    本次修订针对(EU)10/2011的正面清单,共修订了1种物质,新增了6种物质:

    1、修订1种物质:修改了物质名称及其他限制。

    编号 CAS号 名称 能否用作
    添加剂或助剂
    能否用作单体、起始物或通过微生物发酵获得的大分子 限制
    768 0143925
    -92-2
    双(氢化
    牛油烷基)
    甲基氧化胺
    仅可用于接触非油脂类食品:
    (a)在聚烯烃中含量为0.1% (w/w)
    (b)在PET中含量为0.25% (w/w)

    2、新增6种物质:

    编号 CAS号 名称 能否用作
    添加剂或助剂
    能否用作单体、起始物或通过微生物发酵获得的大分子 限制
    1084 1821217
    -71-3
    磷酸、三苯基酯、与1,4-环己二甲醇和聚丙二醇的聚合物、C10-16烷基酯 仅可用作添加剂,在拟用于在室温及以下(包括热灌装和/或加热至100°C 持续最长2小时)接触食品的聚烯烃中,含量不超过 0.15% (w/w)。
    不得用于制造用于接触婴儿配方奶粉和母乳的制品。
    分子量低于1000Da的组分不得超过该物质的 13% (w/w)。
    SML: 5mg/kg适用于磷酸盐和磷酸二酯盐的总和。
    1089 81607
    -35-4
    叔丁基膦酸钙 仅可用作成核剂,在拟用于在室温及以下(包括温度最高100°C最长2小时和最高130°C少于15 分钟)接触食品的聚烯烃中,含量不超过0.15% (w/w)。
    不得用于制造用于接触婴儿配方奶粉和母乳的制品。
    1092 1801863
    -42-2
    双(氢化植物油脂基)甲基氧化胺 仅可作为添加剂用于聚烯烃中,添加量不超过0.1% (w/w)。仅限于在室温及以下条件下接触非油脂类食品,包括热灌装和/或加热至100°C不超过2小时。
    不得用于制造用于接触婴儿配方奶粉和母乳的制品。
    1093 1883583
    -80-9
    氧化米糠蜡 仅可作为添加剂使用,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聚乳酸和硬质聚氯乙烯材料及制品中添加量不超过0.3%((w/w),仅可用于接触非脂肪类食品,使用温度为室温及以下,包括热灌装和/或加热至100°C不超过2小时。
    1094 2752-17-2 2,2′-氧二乙胺 SML:0.05mg/kg
    仅可作为共单体,与己二酸和己内酰胺或经批准的这两种物质具有更长碳链的同系物混合使用,比例不超过14% (w/w),用于制造厚度不超过25μm的聚酰胺薄膜。
    含该物质的低分子量寡聚物(分子量低于1000Da)迁移量不得超过5mg/kg。
    不得用于制造用于接触婴儿配方奶粉和母乳的制品。
    1096 1850357
    -57-1
    氧化米糠蜡的
    钙盐
    仅可作为添加剂使用,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聚乳酸和硬质聚氯乙烯材料及制品中添加量不超过0.3%((w/w),仅可用于接触非脂肪类食品,使用温度为室温及以下,包括热灌装和/或加热至100°C不超过2小时。
  • (EU) 2026/250:修订关于双酚A禁令法规 (EU) 2024/3190

    1、 修改表述使上下文统一

    • 第3条第(1)款和第(2)款中的“BPA及其盐类”统一修正为“BPA”,与法规第2条第(2)款(c)项中“双酚”的定义保持一致。
    • 第9条“符合性验证”中的“BPA”改为“残留BPA”,与第4条保持一致。

    2、 过渡期要求更新

    • 一次性食品接触终产品:
      • 使用 BPA制造且符合本法规生效之日前的原法规,但不符合本法规的一次性食品接触终产品,可在2026年7月20日之前首次投放市场。
      • 以下使用 BPA制造且符合本法规生效之日前的原法规,但不符合本法规的一次性食品接触终产品,可在2028年1月20日之前首次投放市场:
        (a)拟用于保存以下食品的一次性最终食品接触制品:
        1. 水果或蔬菜(不包括理事会指令 2001/112/EC(3) 附件 I 定义的产品);或
        2.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 (EC) No 853/2004(4) 定义的水产品;
        (b)仅在外层金属表面涂覆了使用 BPA 制造的清漆或涂料的一次性最终食品接触制品。
      • 过渡期结束后,已投放市场的一次性食品接触终产品可在12个月内填充食品并密封,成品可销售直至库存耗尽。
  • 可重复使用食品接触终产品
    • 根据第1段首次投放市场的可重复使用食品接触终产品,可继续销售至2027年7月20日。
    • 根据第2段首次投放市场的可重复使用食品接触终产品,可继续销售至2029年1月20日。

3、 符合性声明要求更新

将附件III符合性声明需提供的信息中的“(3)食品接触材料或物品的种类信息,包括中间食品接触材料和食品接触终产品”替换为“中间食品接触材料或食品接触终产品的种类信息”,兼顾保密性和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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