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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通讯,中国 - 2025年9月
 
本期摘要
  • 财政部联合九部委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应用指南》,为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提供实操框架。
  • 欧盟《数据法案》正式实施,重塑全球数据治理格局。
  • 商务部发布《企业境外廉洁合规工作指引》 ,助力“走出去”企业筑牢合规防线。
  • 为扎实推进工业绿色低碳转型,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工业领域氧化亚氮排放控制行动方案》。
  • 旨在加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标准体系顶层设计,充分发挥标准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基础性、规范性和引领性作用,加快构建科学实用、系统规范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标准体系,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绿色低碳转型和美丽中国建设。生态环境部联合其它14部门发布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标准体系建设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我国公共卫生法治建设的一座里程碑,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重大举措。本次修订旨在防范化解公共卫生领域重大风险,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的发布实施,将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供标准依据,对夯实企业基层基础、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提高重大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挥重要作用。
  • 为加强审判指导、统一法律适用,落实我国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制度,积极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正式印发《关于实施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推出重磅生育支持新政。
  • 北京市、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更新。
目录

综合

  • 《〈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应用指南》
  • 欧盟《数据法案》 
  • 《企业境外廉洁合规工作指引》 

环境

  • 《工业领域氧化亚氮排放控制行动方案》
  •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标准体系建设方案》

健康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劳工

  •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 上海市《关于实施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低工资标准更新

  • 北京市、天津市 
法规更新汇总

综合

1 、《〈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应用指南》 (2025-09-03)

《〈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由财政部联合九部委于2025年9月3日正式印发。该《指南》作为《基本准则》的配套文件,明确四大核心要求:

1)  价值链动态管理:企业需以“影响发展前景的重要信息”为依据,通过相称性原则确定价值链范围,并在价值链重构、业务模式变更或ESG风险显著变化时重新评估风险覆盖范围。

2) 信息关联性披露:强调可持续信息与财务报表的量化关联(如资产、负债、现金流变动),同时要求与年报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非财务信息建立逻辑链接,揭示战略协同性。

3) 重要性评估标准化:提出四步评估流程,涵盖风险发生概率、财务影响程度、影响规模及不可补救性等维度,并引入情景分析、利益相关方调研等工具。

4) 使用者导向设计:明确投资者与债权人为核心使用者,要求披露信息满足其投资决策与风险评估需求;同时涵盖政府监管、业务伙伴(供应商/客户)及社会伙伴(NGO/社区)等多元主体。

该《指南》自发布起自愿实施,标志着中国可持续披露体系从政策框架向落地实践迈出关键一步,助力企业实现从“合规披露”到“价值创造”的转型。

2 、欧盟《数据法案》 (2025-09-12)

2025年9月12日,欧盟《数据法案》(以下简称《法案》)正式落地生效。作为全球首个针对物联网数据流通的综合性立法,该《法案》旨在打破数据垄断、促进公平共享,为欧盟数字单一市场注入新动能,其影响范围正从欧盟内部向全球产业链加速扩散。

《法案》核心聚焦三大领域:

  • 用户数据主权方面,赋予消费者及企业用户对其联网设备(如智能汽车、工业传感器)生成数据的绝对控制权,要求数据持有者免费、实时提供数据访问接口,并支持向第三方安全转移,这意味着用户能自主决定数据流向,打破以往数据被平台“独占”的局面;
  • 公共数据调用方面,允许政府在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强制获取私营部门数据,但需严格限制用途并销毁非必要数据,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时防止数据滥用;
  • 企业竞争规则方面,禁止大型科技平台(如“守门人”企业)获取非个人数据,同时通过示范合同条款保护中小企业免受不公平条款侵害,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该《法案》对全球产业链影响深远。中国作为欧盟重要贸易伙伴,其物联网设备出口企业及云服务提供商需重点调整数据合规策略,例如强化设备默认数据开放功能、建立跨境数据传输风险评估机制。此外,企业还需加强与欧盟本地数据合规服务商的合作,提前布局满足《法案》要求的数据存储和处理架构,以降低因不合规导致的贸易风险和市场准入障碍。

3 、《企业境外廉洁合规工作指引》 (2025-06-13)

商务部于2025年6月13日印发《企业境外廉洁合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为“走出去”企业境外经营提供系统性合规指导。该《指引》明确要求企业建立覆盖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廉洁文化及监督问责的完整合规体系,将反贿赂标准融入业务流程,并强调独立设置廉洁合规管理机构,确保内控机制与经营决策分离。

《指引》特别指出,企业需重点审查重大项目、合作伙伴及合同条款,强化会计审计与风险排查,对境外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关键岗位实施定期轮换。同时,要求企业将廉洁合规纳入企业文化建设,通过常态化培训提升中外员工合规意识,并建立违规举报机制,保障员工、客户及第三方监督权利。

针对跨境合规风险,《指引》明确企业须同时遵守中国及东道国法律法规,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规则,避免因违规遭受国际制裁。值得关注的是,《指引》首次在部委层面推荐企业参照ISO 37001反贿赂管理体系标准建设合规体系,为提升国际竞争力提供可操作路径。

此次《指引》的发布,标志着中国政府推进“一带一路”廉洁建设的深化,为企业国际化经营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环境

1、《工业领域氧化亚氮排放控制行动方案》(2025-08-27)

《工业领域氧化亚氮排放控制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已于2025年8月27日由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主要内容如下:

1) 《行动方案》总体要求

  • 到 2030,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控制政策,显著提高减排技术创新能力和排放管理能力,有效提高工业领域氧化亚氮排放控制和回收利用水平,推动己二酸行业、硝酸行业、己内酰胺行业单位产品氧化亚氮排放量持续下降。

2) 《行动方案》重点任务

  • 推动氧化亚氮减排。推动己二酸、硝酸和己内酰胺生产企业开展氧化亚氮减排,通过使用治理设备、加装催化剂等方式,减少氧化亚氮排放。鼓励己二酸生产企业对氧化亚氮尾气进行回收提纯,鼓励氧化亚氮回收利用。
  • 完善氧化亚氮控排配套政策。研究利用相关资金渠道支持建设氧化亚氮回收提纯装置和己二酸、硝酸和己内酰胺行业氧化亚氮减排装置。鼓励开展气候投融资,推荐具有氧化亚氮减排效益的项目纳入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库和气候投融资试点项目库。加快推进利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等市场机制鼓励工业领域氧化亚氮减排。
  • 加强技术创新。持续开展源头和过程控制、资源化利用、监测和减排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创新,开展氧化亚氮排放控制技术示范工程建设,支持工业领域氧化亚氮排放控制相关技术申报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推动工业领域氧化亚氮减排催化剂的研制与应用,加快推进重点领域氧化亚氮排放控制装备和技术的集成化和产业化,推动成立工业领域氧化亚氮控排产学研联盟,有效提升工业领域氧化亚氮减排能力。
  • 强化工业领域氧化亚氮协同管控。加强工业领域氧化亚氮与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的协同控制,研究探索建立协同控制制度,开展绿氨掺烧与氧化亚氮排放机理研究。开展工业领域氧化亚氮与臭氧层保护协同控制政策研究。研究在己二酸、硝酸和己内酰胺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开展氧化亚氮排放评价,提出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
  • 加强工业领域氧化亚氮监测、报告和核查体系建设。推进建立重点企业氧化亚氮排放报告制度,研究制定工业领域氧化亚氮监测标准和排放相关标准,在工业领域探索开展氧化亚氮排放源自动监测。加强工业领域氧化亚氮排放数据质量管理,持续提升专业化能力。
  •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坚持多边主义,坚持发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主渠道作用,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积极参与全球工业领域氧化亚氮控排交流和对话合作。

2、《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标准体系建设方案》(2025-05-28)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标准体系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已于2025年5月28日由生态环境部联合其它14部门印发,主要内容如下:

1)《建设方案》主要目标

  • 坚持“急用先行、逐步完善”的原则,《建设方案》分期分批制修订一批涵盖各领域、各要素、各环节的关键标准,增强标准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标准对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基础支撑和规范引领作用。
  • 强化部门协同,推动各级各类标准协调衔接,形成标准合力。
  • 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制定,提升标准国际影响力,推动标准国际衔接互认。

2)《建设方案》从基础能力、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气候变化3方面搭建了应对气候变化标准体系建设框架,进一步细分为15类二级标准和45类三级标准,并细化了每个二级子体系的定位作用与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重点任务。

  • 基础能力支撑标准体系主要包括基础通用、温室气体核算、温室气体核查、温室气体监测4类标准。
  • 减缓气候变化标准体系包括减缓气候变化行动标准、市场化机制管理规范、温室气体排放标准、温室气体与污染物协同管理技术规范、减缓气候变化评价标准和减缓气候变化技术管理规范等6类标准。
  • 适应气候变化标准体系包括气候变化观测与预估标准、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评估标准、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标准、适应气候变化技术标准、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成效评估标准5类标准。

3) 落实《建设方案》具体措施

  • 加强组织实施,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调度,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动工作落实,加强对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
  • 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对重点领域标准的统筹协调,加强应对气候变化标准评估与更新。
  • 强化能力建设,各有关部门加强对体系建设的技术支撑,多渠道强化工作保障,有效推进标准宣传和实施。
  • 推进国际合作,跟踪研究相关国际标准动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开展国际标准培训,加强标准国际衔接与互认。

 

健康安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防治法》)于2025年4月30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防治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防治法》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纳入乙类传染病管理,并新增“猴痘”为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新增“手足口病”;调整程序更加细化,突发传染病可临时按甲类管理。

2) 《防治法》新增“多点触发、智慧化监测预警体系”,整合多部门数据共享。

3) 《防治法》新增条款明确传染病防治中个人信息处理的合规要求,如不得过度收集、保障安全。

4) 《防治法》明确“网络直报”为强制要求,并新增检验检测机构报告义务。

5) 《防治法》新增加强中西医结合的内容,强调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

6)《防治法》更加明确对拒不配合防控措施、故意传播传染病等行为的罚款及吊销执照等处罚。

2、《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GB45673-2025(2025-11-01)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于2025年4月25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员会联合发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规范》提出了以下相关管理要求:

1) 安全领导力。包括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安全承诺、组织机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有感领导、安全文化建设。

2) 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实施、检查和完善。

3) 安全生产信息与合规审核。包括安全生产信息、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其他要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合规审核。

4) 安全教育培训。包括教育和培训管理、岗位能力标准、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评估和提升、培训空间建设。

5) 安全风险管理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包括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控制和监测、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6) 操作安全。包括操作规程、正常操作、开停车管理、报警管理、异常工况处置、现场规范化管理。

7) 作业安全。包括作业许可管理、作业安全风险分析、作业过程安全管控。

8) 化学品安全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包括鉴定分类和登记、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储存安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析化验室(实验室)安全。

9) 应急准备与响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应急预案、应急资源、应急演练、应急救援。

10) 绩效评估与持续改进。包括绩效指标、持续改进。

 

劳工

1、《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09-01)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31日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聚焦用工主体责任、劳动合同续订、竞业限制等核心问题,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司法保障。

核心亮点:

1) 规范转包分包责任:明确合法承包人将业务转包给无资质主体时,需承担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责任,遏制欠薪乱象。

2) 强化无固定期限合同保护:规定协商延长合同累计满1年或变换主体规避责任的,视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遏制短期化用工。

3) 优化竞业限制规则:劳动者未接触商业秘密时,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在职期间竞业限制约定对高管、技术人员仍有效。

4) 严惩社保违法:否定“放弃社保承诺”效力,用人单位未缴费的,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获经济补偿。

该解释通过20条细则平衡劳动者权益与企业发展,助力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目标。

2、上海市《关于实施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2025-07-18)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正式印发《关于实施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政旨在建立由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生育成本共担机制,进一步强化“生育友好”的价值导向,通过“生育友好岗”+“产假社保补贴”的政策联动,最大限度破除女性就业壁垒,助力女性高质量充分就业。

《通知》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子女,单位依法为其落实产假及生育假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产假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假及生育假期间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50%,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

《通知》明确,产假社保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先缴后补”原则,采取“一次申领,打包发放”。用人单位可以在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假结束后的1年内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发放6个月补贴。

《通知》自2025年7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17日止。

地区 最低工资标准
(人民币/月)
北京市:2025年9月1日生效
北京市 2540
天津市:2025年9月1日生效
天津市 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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