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社会责任通讯 - 202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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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9月18日发出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期加班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并在其公众号发布信息,明确了关于2020年10月1日至8日期间加班工资支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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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推出四个方面12项改革举措,以进一步充分释放社会创业创新潜力、激发企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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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颁布,创新执法模式,规范执法手段。通过加强监督执法,确保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活动得以规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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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于2020年9月16日,由应急管理部制定。建立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处理制度,提高监管效率,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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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印发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销售、维修、回收等活动备案管理规范(修订稿)》, 明确了企业办理配额申请和备案管理规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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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 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动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劳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期加班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
《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
健康安全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
环境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销售、维修、回收等活动备案管理规范(修订稿)》
《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
劳工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期加班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2020-09-1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9月18日回复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函件,并在其公众号发布信息,明确关于2020年10月1日至8日期间加班工资支付问题,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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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至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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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5日至8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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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月1日至8日期间,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原有工资计发方式处理。
2、《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2020-09-01)
《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由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9月1日印发,提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4个方面12项改革举措。围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这一系列改革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激发社会创业热情,激发市场活力。内容涵盖四大方面:
一是推进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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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广企业开办“一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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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一网通办”平台,推行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线上“一表填报”申请办理。
二是推进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取得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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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改革力度,支持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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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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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即可,方便企业扩大经营规模。
三是简化相关涉企生产经营和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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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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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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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
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健康安全
1、《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2020-08-31)
2020年5月30日, 由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制定的《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并实施特别管控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 制订本《规范》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 本《规范》中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以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基于风险的分类分级监督执法模式。
三. 本规范中的监督执法内容主要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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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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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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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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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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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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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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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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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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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报告及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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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转移(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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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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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2020-09-16)
2020年9月16日, 由应急管理部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予以颁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主要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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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以及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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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两个方面的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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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关部门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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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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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三重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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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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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依法处理打击报复行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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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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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在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从业人员中选取信息员,建立专门联络机制。
环境
1、《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销售、维修、回收等活动备案管理规范(修订稿)》(2020-08-12)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销售、维修、回收等活动备案管理规范(修订稿)》) (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20年8月12日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印发,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销售、维修、回收等活动备案管理规范》(粤环发〔2018〕4号)同时废止。主要内容包括:
一、备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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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吨以下的使用企业办理年度使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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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FCs及其混合物年度经销量在1000吨以下的销售企业办理年度销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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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ODS维修、回收、销毁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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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环保厅备案管理的相关单位进行年度在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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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在企业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对省厅备案类企业资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提交省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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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备案材料齐全、符合备案系统提交要求的企业,省厅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并定期公布备案企业名单。
三、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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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中心和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相应备案管理,省环境监察局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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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制冷剂使用技术规范等规范经营行为,应当完整保存有关原始资料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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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上报环保部,并抄送各有关地市环保部门。
2、《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2020-08-17)
《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0年8月17日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定义和基本理念
办法所称的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基本理念是“环境有价、损害必赔”。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体现损害担责原则,进一步强化赔偿义务人的违法责任。
二、主要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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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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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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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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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三、办法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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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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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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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存在后果特别严重、情节严重或者数量巨大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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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环境事件。具体情形可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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