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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安全中心机构发出的公告:关于GS标识和EG / EU型式证书(CE /LVD)的重新颁发

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

鉴于当前的情况,德国联邦安全中心机构(ZLS)现通知如下,发证机构在对GS证书进行更新的时候应当履行法律职责相应的义务。这同样也适用于EU / EG型式试验证书的更新。

颁发GS证书必须满足《德国产品安全法》第21 节第1 条第1句中的第1-4项的要求。GS发证机构实施相关测试,并根据《德国产品安全法》第21节第1条第2句进行文件记录。实施型式试验是测试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GS证书的更新是一个新的认证过程,发证机构应当确认,产品是否仍然符合《德国产品安全法》第21 条第1 点第1句中的1-4项的要求。这种情况下,GS发证机构需要对产品实施型式试验。

如果持证人向GS发证机构声明,其产品自首次签发后没有任何变更,GS发证机构依然有义务根据《德国产品安全法》第21 条第1点的第1-4项的要求对其进行审查。这种情况下,GS机构在更新证书时可以使用已有资料、测试结果或评定,但不能只参考已有资料就重新签发GS证书。在任何情况下, GS发证机构必须检查确保测试依据以及产品本身没有任何变更。对于产品评估,必须进行物理测试,才能做出产品仍然满足《德国产品安全法》第21 条第1 点第1-4项的要求的声明。具体测试项目的选择由GS发证机构根据自己的判断确定。同时, GS发证机构需要对其符合性声明全权负责。

测试报告中所有参照以前数据的,都必须明确标注。

正如前面提及的,上述的操作方式也同样适用于EU / EG型式测试证书的更新。也就是说,发证机构不能只是基于制造商的声明更新证书,必须通过相应的详细检测,才能确认产品测试依据和产品本身是否存在任何变更。相关指令的符合性声明所需的物理测试也应该遵守以上要求。

顺祝商祺!

Hans-Georg Niedermeyer

德国联邦安全中心机构(ZLS)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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